关于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21
省市地区:安徽,滁州市
发文机构: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滁金管〔2023〕7号
发文日期:2023-07-2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第四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一致,不低于5%,不高于12%。

二、月最高和最低缴存额及执行时间

2023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为23771元,最低为1844元。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5704元(单位和个人各2852元),最低月缴存额为184元(单位和个人各92元)。

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

三、申报方式及申报时间

(一)网上申报

缴存单位经办人员登录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https://zfgjj.chuzhou.gov.cn/),进入“单位汇缴网上申报”菜单,下载《汇缴变更清册》、《补缴清册》、《单位基础信息表》、《个人基础信息完善表》进行网上申报。具体申报操作流程见“住房公积金缴存资料下载”菜单中《单位汇缴网上申报操作指南》。

(二)窗口申报

1.缴存单位经办人员可携带U盘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业务服务窗口拷贝《汇缴变更清册》、《补缴清册》、《单位基础信息表》、《个人基础信息完善表》,也可登陆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下载。

2.缴存单位经办人员按要求填报相关表格,并将电子表格和纸质表格1份(加盖单位公章)递交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业务服务窗口。

(三)集中申报时间为2023年7月24日至2023 年9月30日。

四、相关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应按规定为单位全体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人数应不低于本单位社保缴纳人数。

(二)各缴存单位应以2022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构成,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号)核定。

(三)缴存单位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基础信息有误、不全或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在《单位基础信息表》、《个人基础信息完善表》中完善、更正;对非法定劳动年龄缴存、一人多缴的个人账户应及时办理封存手续;申报人员封存时,应据实选择封存原因。

(四)各缴存单位应对本单位职工缴存基数的准确性、规范性负责,并将缴存基数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对因未按月、足额缴存等原因影响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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