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是欺诈骗保?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18
省市地区:云南
发文机构: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3-1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哪些行为是欺诈骗保?

问:哪些行为是欺诈骗保?

答: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都有可能发生欺诈骗保行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骗保行为有:

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定点医药机构的骗保行为主要有:

(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实施以下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也是欺诈骗保行为: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有: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四)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五)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参保人注意!自己的社保卡绝对不可以借给别人用!

社保卡只能本人就医使用。拿别人的社保卡去就医是欺诈骗保行为。一经发现,医保部门可按当地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一般来说,将追回医保基金,并将参保人纳入失信人员黑名单,影响参保人下一步享受医保待遇,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司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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