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明确我市大病保险起付线等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23
省市地区:湖南,长沙市
发文机构:长沙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2-0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文字解读】《关于明确我市大病保险起付线等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为明确医疗保险待遇政策,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我局制定了《关于明确我市大病保险起付线等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22〕66号)中明确:“各市州和省本级可根据统筹基金支撑能力适当调整省部属医疗机构支付比例,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可以将省部属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提高1—5个百分点”;“职工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具体标准根据测算情况合理确定。对参加职工医保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

《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22〕67号)中明确:“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具体标准根据测算情况合理确定。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

二、制定文件的主要依据

《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22〕66号)

《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22〕67号)

三、重要内容

(一)关于职工大病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

湖南省2021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为15956元,取整得16000元。2023年我市职工大病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均为16000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降低50%,为8000元。

(二)关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我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将职工医保在医保定点省部属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由80%提至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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