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东盟-经开区人社局,经开区人社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我区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一、请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并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实行价格公示,规范价格行为。
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南宁市医疗保障局报告,以便汇总上报自治区医保局。
附件: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我区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15号)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