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医疗保障局转发转发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我区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和医保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24
省市地区:广西,南宁市
发文机构: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南医保发〔2022〕16号
发文日期:2022-04-28
执行日期:2022-05-10
废止日期:2024-05-09
摘要: 关于我区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和医保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东盟-经开区人社局,经开区人社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我区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请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并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实行价格公示,规范价格行为。

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南宁市医疗保障局报告,以便汇总上报自治区医保局。

附件: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我区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15号)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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