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保门诊医药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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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发布时间:2023-02-13
省市地区:广东,中山市
发文机构: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1-11
执行日期:2023-01-08
废止日期:2023-03-31
摘要: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保门诊医药服务工作的通知

市医保中心,各镇街卫健分局,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保门诊医药服务工作,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1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的通知》(粤医保函〔2023〕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药品目录执行《广东省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详见附件),按甲类管理,支付比例为100%。

  二、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按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现行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参保患者在本市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临时纳入医保定点收治医院范围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其中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部分,按项目单列结算。

  本通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原有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省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保门诊医药服务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医药服务管理科反映。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的通知.pdf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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