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创业生态环境,加强创业服务,推进政策落实,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9〕2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创业服务补贴、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发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标准和申报材料
(一)创业服务补贴
1.补贴对象
为劳动者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开发、注册登记、投资融资、风险评估、法律咨询、帮扶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等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
2.补贴标准
根据提供创业服务的数量和创业服务的效果等,对服务对象经工商注册登记并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按每个实体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机构创业服务补贴。
创业服务补贴标准与创业服务的数量和效果挂钩,补贴标准分为A、B、C 3个档次。A档:全年服务数量不少于15次(含),服务效果好,按照每个实体2000元标准给予服务机构创业服务补贴;B档:服务数量不少于10次(含),服务效果较好,按照每个实体1500元标准给予服务机构创业服务补贴;C档:服务数量不少于5次(含),服务效果良好,按照每个实体1000元标准给予服务机构创业服务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专项资金列支。
政府购买创业园孵化基地服务中包含创业服务补贴项目的,园区运营机构不再享受此项补贴。同一年度已享受就业创业“以奖代补”项目的创业园孵化基地不再重复享受此项补贴。
3.申报材料
(1)创业服务补贴申请表;
(2)创业服务开展情况汇总表;
(3)创业服务相关佐证材料(包括活动签到表、身份证、入驻协议、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注册证、民政登记证书复印件、服务现场影像资料等)。
(二)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
1.补贴对象
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持平台。
2.补贴标准
根据创业项目征集数量和推广使用的效果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入库项目推介成功率不低于10%,每征集一个项目入库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入库补贴;对其中推介成功被创业者复制使用并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创业项目,再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2000元的推介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专项资金列支。
3.申报材料
(1)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申请表;
(2)创业项目入库使用情况表;
(3)创业项目提供方和复制使用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注册证、民政登记证书复印件;经营场景影像资料。
二、申报程序
(一)创业服务补贴项目、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由申报单位向属地就业服务中心提交申报材料,属地就业服务中心经过资料审核、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报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二)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需在当地政府相关网站或人社、就业服务部门等微信公众号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标准为申报单位拨付补贴资金。
三、申报时间
创业服务补贴:每季度申请一次,申请单位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进行申请。
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每半年申请一次,申请单位于每年的6月10日、12月10日前进行申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呼伦贝尔市、旗市区要通过多种途径,利用各类媒体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使符合政策条件的服务对象知晓政策、熟悉流程、享受政策。
(二)加强管理。呼伦贝尔市、旗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审核申请享受政策的服务对象的资格条件,有效甄别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建立补贴台账和数据库,防止出现冒领、套取和重复享受补贴情况。
(三)强化监管。呼伦贝尔市、旗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创业服务补贴申请表
2.创业服务开展情况汇总表
3.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申请表
4.创业项目入库使用情况表
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呼伦贝尔市财政局
2023年7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