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12
省市地区:新疆,乌鲁木齐市
发文机构: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12-2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为切实解决群众涉疫困难诉求,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经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对因疫情导致的部分单位无法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职工不能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购建房提取和贷款等问题,作出如下通知:

一、2022年8月至11月未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补缴后职工申请贷款时可视为正常汇缴。

二、2020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11日期间签订购房手续的职工,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有效时限由24个月内延长至30个月内。

三、2021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11日签订购房手续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由12个月内延长至18个月内。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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