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用药有关规定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07
省市地区:海南
发文机构: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琼医保〔2023〕44号
发文日期:2023-03-16
执行日期:2023-03-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用药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进一步减轻参保患者慢性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现将我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用药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实行按定额标准结算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开处国家谈判药品、2022年医保目录调整由国家谈判药品转为常规药品的,不占所申请疾病的定额标准,单列计算,药品费用按住院比例结算,计入个人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药物保守治疗、器官移植术后、血友病、黄斑病变和肺动脉高压等五种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开处国家谈判药品不占所申请疾病的定额标准,单列计算,药品费用按住院比例结算,计入个人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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