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中)直各缴存单位: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就2018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报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审范围
凡已完成2017年12月份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单位,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对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申报审核工作。新的缴存基数从2018年1月份起执行。
二、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其中,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未达到1530元的职工,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1530元计。
对于2018年新录用职工月工资未达到1620元的,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7]235号)精神,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1620元计。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待2017年度沈阳市有关统计数据公布后,按照省直中心通知要求再行申报。详情请随时关注省直中心网站或向经办专柜咨询。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
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四舍五入,保留到元位)+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四舍五入,保留到元位)
四、报审要件
(一)省本级财政统发工资单位
1.《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纸质版各一式两份;
2.内容完整的2017年《工资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3.《2017年度月均工资计算表》电子版。
省直中心依据2017年12月份省本级财政统发工资数据等,对有关单位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予以审核。各单位2017年各月人员增减变动对应的工资额变更,应准确地体现在本单位填报的《2017年度月均工资计算表》电子版中。
(二)非省本级财政统发工资单位
1.《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纸质版各一式两份;
2. 2017年12月份《工资表》、《2017年度月均工资计算表》电子版;
3.内容完整的2017年《工资手册》原件及复印件。经过省国资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审定工资总额的单位,还需提供相关的工资审批手续;没有地方《工资手册》的中直单位,需提供上年经费决算或上级单位批准的工资总额等相关文书;
4.企业类单位另需提供报审当月的《辽宁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本次申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与该表中社会保险缴纳人数不符的,需提供书面说明。
五、报审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负责。《条例》明确规定,各缴存单位须为全部在职职工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审核是依据《条例》每年例行的一项常规性工作,是对落实《条例》情况的全面监督检查。请各缴存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完成,确保报审要件和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
(二)及时报审。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从2018年1月开始,到2018年5月底结束(缴存基数上限调整,另行通知)。个别单位因增资审批未完成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审的,须向省直中心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延期。在2018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报审未完成之前,各缴存单位仍需按原基数按月缴存公积金。
(三)具体填报要求
1.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单位,请自带U盘,先到省直中心经办银行公积金专柜导出含有缴存职工信息的《缴存基数调整清册》电子版。向省直中心申报的《缴存基数调整清册》电子版,必须变更其中两项内容:上一年度月均工资和本年公积金月缴存额。其中,“月缴存额”必须按本通知规定公式计算。
2.《2017年度月均工资计算表》中纵栏合计数请务必填写。同时,该表中的12月份数据必须与2017年《工资手册》中12月份工资审批额、2017年12月份工资发放额相符。如有不符,请注明原因。
3.《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纸质版)中缴存职工明细,请务必按照职工个人账号由小到大顺序填报,且只填列账户状态为“正常”的职工。
4.本单位如有相同姓名的职工,请务必核准相关职工全部信息,避免造成缴存“串户”。
5.缴存基数没有变化的单位,也应提供2017年度工资手册、工资表,并提供《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纸质版一式两份)。
6.为贯彻落实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确保缴存职工及时了解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信息,请各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报审时,务必在《缴存基数调整清册》电子版中补录或更新职工手机号码。新职工开户、启封等业务,也需提供职工手机号码。
7.报审材料应全部使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2017年度月均工资计算表》,请登录省直中心网站(www.lnszgjj.com),通过“实用工具”栏目下载。
缴存基数报审工作联系电话:
23493807(建行) 23493508(工行)
23496033(盛京) 23496895(客服)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