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办法》的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31
省市地区:广东,珠海市
发文机构: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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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珠海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务院《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部署要求,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联合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了《珠海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7年5月,我市出台了《珠海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实施办法》,对残疾人就业创业加大补贴支持力度,推动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获得长足发展,残疾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水平得到一定提高,用人单位积极贯彻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机会明显增多、残疾人就业创业形式逐渐多元。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残疾人就业工作出现了一些新形势、新要求,例如如何进一步提升残疾人的职业技能水平,进一步提高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质量,加大对精神、智力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等就业困难残疾人的就业支持和就业服务力度等,亟待解决。

新形势下,国家、省对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22年1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广东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粤府函〔2021〕375号),提出要促进残疾人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创业。202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国办发〔2022〕6号),提出促进残疾人就业十项措施。同时,原《珠海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实施办法》已届有效期。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适应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制定出台《办法》十分必要。

二、制定过程

《办法》从酝酿、起草到发布实施,历时多时。在此期间,市残联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残疾人、调研用人单位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积极学习借鉴其他地区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形成了《办法》的基本思路。随后,市残联又广泛征求各区和市各有关单位、残疾人代表、企业代表和社会公众意见,反复修改,几易其稿,最终形成了特色鲜明、层次清晰、体系完善的《办法》。

三、主要内容和亮点

(一)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二十六条。第一章“总则”主要阐明制定依据及适用范围。第二章“就业扶持”,规定了岗位补贴、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无障碍改造补贴的对象、条件和标准。第三章“创业扶持”,规定了实体自主创业、农村种养自主创业、“互联网+”自主创业、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等的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创业创新项目资助的对象、条件和标准。第四章“辅助性就业支持”明确了辅助性就业的概念,细化明确了社区康园中心经费保障要求,规定了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补贴、辅助性就业补贴的对象、类型、条件和标准。第五章“职业技能提升”规定了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专项能力补贴,职业培训培训费补贴、综合补贴和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的对象、条件和补贴标准,创新地将12-15周岁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的职业规划培训纳入政策范围。第六章“支持性就业服务”,阐明了支持性就业服务的定义、服务对象以及提供支持性就业服务的就业辅导员的条件,规定了支持性就业服务奖励的对象、条件和标准。第七章“经费保障与管理”,规定了资金的保障渠道、发放、监管以及虚假申报的处理。第八章“附则”,规定了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地区残疾人的就业帮扶政策,不同就业创业支持政策之间的适用原则和新旧政策的衔接问题、《办法》的解释权和生效日期等。

(二)亮点

1.规范了体例格式。《办法》采取了章节、条款形式,从就业扶持、创业扶持、辅助性就业支持、职业技能提升、支持性就业服务五个方面完善残疾人就业扶持的政策内容,又以总则、附则等章节阐明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和相关适用规则等,相较原办法结构更合理、层次更清晰,更加有利于政策实施。

2.丰富完善了政策内容。《办法》将创新创业大赛资助、技能竞赛奖励、社区康园中心补贴等分散、单一的政策文件内容整合成一个整体文件,实现了政策的体系化,便于政策执行。同时,《办法》还结合新形势、新需要,新增了为12-15周岁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开展职业规划培训的规定,针对“互联网+”创业形态和盲人医疗按摩机构进行补贴的政策,针对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等就业困难残疾人开展的辅助性就业和支持性就业服务的补贴和奖励的政策,优化完善了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的补贴政策内容。此外,《办法》还适当提高了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综合补贴、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标准。

(三)主要补贴项目简介

1.残疾人岗位补贴。《办法》第三条规定,对招用户籍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给予用人单位和就业残疾人双方岗位补贴。

2.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安排户籍残疾人就业人数一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实际超出人数给予奖励,将奖励标准从原政策的400元/人/月提高到600元/人/月,并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另行规定了奖励标准。

3.无障碍改造补贴。《办法》第五条规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一定条件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无障碍设备设施、实施无障碍环境改造等,给予无障碍改造补贴。

4.创业资助。《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对三类创业形式的资助。一是对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创业者,给予一次性的创业资助。同时,残疾人创业实体和残疾人还可享受《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岗位补贴。二是残疾人以“互联网+”形式创业的,给予一次性的网络平台管理费补贴。三是对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给予3年经营补贴。

5.创业创新资助。《办法》第七条规定了残疾人创业和助残创业项目进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残联组织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复赛、决赛和获奖情形下的资助政策。

6.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补贴和辅助性就业补贴。《办法》第十条规定,对社区康园中心以外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按照服务人数给予不同额度的补贴。第十一条规定,对在社区康园中心和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的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辅助性就业补贴。

7.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残疾人取得规定的职业能力证书给予补贴,对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给予培训费补贴和综合补贴。

8.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残疾人参加各级残联组织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奖励标准。

9.支持性就业服务奖励。《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支持性就业服务推荐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成功稳定就业的,给予奖励。

此外,《办法》还对社区康园中心的建设保障经费进行了明确,《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对新建社区康园中心给予启动经费、按照服务对象数量对社区康园中心给予基本运营经费,以及对星级社区康园中心给予星级定额补贴,以促进社区康园中心健康发展,更好服务残疾人。同时,针对残疾人特点,创新提出应对12-15周岁的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进行职业规划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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