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经济功能区)、鹤洲新区筹备组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6日
珠海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1-8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本市户籍残疾人。
申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创业资助的年龄,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上岗就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行政事业单位除外)。其中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是指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盲人按摩机构不少于5人)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就业扶持
第三条 残疾人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残疾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发放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根据招用残疾人的残疾等级和类别,分别给予用人单位和就业残疾人岗位补贴。
(一)招用1-2级视力、1级肢体、各级别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及1-3级残疾军人的,按其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500元/月·人的补贴,给予残疾人本人500元/月·人的补贴。
(二)招用3-4级视力、2-4级肢体、各级别听力和言语残疾人及4-8级残疾军人的,按其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300元/月·人的补贴,给予残疾人本人300元/月·人的补贴。
行政事业单位不可申领单位岗位补贴,就业残疾人属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不可申领岗位补贴,其他非在编形式残疾人可申领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每年在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时,同步向负责就业年审的区残联申请上一年度岗位补贴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残疾人本人的岗位补贴应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用人单位不申请岗位补贴等特殊情形下也可以由本人在就业年审期限届满后的当年10月31日前自行到负责用人单位就业年审的区残联申请。个体工商户每年就业年审期间到所在地区残联申请岗位补贴。区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并及时发放补贴。
第四条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用人单位月平均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单位月平均在岗职工人数1.5%比例的,经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后,按其实际超出人数给予600元/月·人(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给予300元/月·人)的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按超出人数取整数,不足1人不计算)。
第五条 无障碍改造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无障碍设备设施、实施无障碍环境改造的,实行先改造后补贴的方式,经用人单位申请、所在区残联实地评估和核实后,给予无障碍改造补贴。
(一)补贴条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5人以上且连续在岗1年以上。
(二)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占残疾员工总数达到50%以上的,按照残疾员工总数计算;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未达残疾员工总数的50%的,按实际在岗的本市户籍残疾员工数量的2倍计算。补贴标准为4000元/人,每个用人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实际改造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改造费用补贴。
已申领无障碍改造补贴的用人单位在安排残疾人数增加时,可按上述补贴标准扣减已领取金额后再申请补贴。
用人单位应在完成无障碍改造1年内,向单位所在区残联提出无障碍改造补贴申请,区残联应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实和审批,并及时发放补贴。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六条 创业资助。
(一)残疾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自创业实体取得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且正常运营满6个月的,农村残疾人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并实际经营满6个月的,给予自主创业残疾人2万元的创业资助。
每名残疾人每5年只能享受1次创业资助,且最多不超过2次。同一项目只能享受1次创业资助。残疾人的创业实体可申请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残疾人本人可申请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就业残疾人岗位补贴。同一名残疾人有多个创业实体的,只能以其中一个创业实体申请。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在自主创业2年内,向户籍所在镇(街道)残联提出资助申请,镇(街道)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估审核并提交区残联,区残联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及时发放。
(二)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利用“互联网+”等形式自主创业。残疾人从事电商经营活动,正常经营满6个月的,根据本人实际支出的网络平台管理费给予不超过4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在自主创业1年内,向户籍所在镇(街道)残联提出补贴申请,镇(街道)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提交区残联,区残联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及时发放。
(三)盲人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的,给予1万元/年的经营补贴,最长补贴3年。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在机构开办之日起满1年后6个月内,向户籍所在镇(街道)残联提出补贴申请,镇(街道)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估审核并提交区残联,区残联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及时发放。
第七条 创业创新项目资助。
(一)残疾人创业和助残创业项目参加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残联组织举办的创业创新大赛,纳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国家、省创业创新大赛获奖项目配套资助政策范围。
(二)残疾人参加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残联组织举办的创业创新大赛进入复赛的项目,市残联给予每个项目3000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残疾人参加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残联组织举办的创业创新大赛进入决赛的项目,市残联给予每个项目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以上三项,只能择高选择一项。
纳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国家、省、市创业创新大赛获奖项目配套资助政策范围的项目,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市残联资助的,由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发放。
第四章 辅助性就业支持
第八条 辅助性就业。本办法所称的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辅助性就业机构主要包括:工疗、农疗机构、社区康园中心;其他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类企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等单位中附设的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工场或车间。
第九条 社区康园中心经费保障。 各区负责统筹建设和运营社区康园中心。各级财政应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保障社区康园中心健康发展。
(一)对新建的社区康园中心,根据实际建设需要给予启动经费;
(二)按每名服务对象不低于700元/月的标准给予基本运营经费;
(三)根据广东省社区康园中心星级评定办法认定的星级社区康园中心,给予星级定额补贴,具体标准为:五星级社区康园中心补贴20万元/年,四星级社区康园中心补贴15万元/年,三星级社区康园中心补贴8万元/年,二星级社区康园中心补贴5万元/年,一星级社区康园中心补贴3万元/年。未定星级的康园中心,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补贴。各区要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促进社区康园中心向更高星级提升。
各镇(街道)残联根据当年度的星级认定情况和服务对象人数,向所在区残联申请当年度社区康园中心经费。申请市级财政补贴的,各区残联审核汇总后报市残联。社区康园中心因撤并、维修或其他原因关停(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暂时闭停但延续服务的除外),应及时报区残联和市残联,市、区残联于当年底根据实际服务时间对相应经费进行核减。
第十条 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补贴。根据广东省残联关于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有关文件认定的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社区康园中心除外),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服务人数≥45人:10万元/年;
(二)服务人数≥30人:7.5万元/年;
(三)服务人数≥20人:5万元/年。
符合条件的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正常经营满1年后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区残联申请补贴,区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及时发放。
第十一条 辅助性就业补贴。社区康园中心和其他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与残疾人签订服务协议、未购买职工社会保险、工资待遇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出勤天数给予残疾人40元/天·人的辅助性就业补贴。
社区康园中心应于下个月月初向所在镇(街道)残联申请上一个月的补贴,镇(街道)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及时将补贴发放给残疾人。其他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应于下个月月初向残疾人户籍所在区残联申请上一个月的补贴,区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及时核拨,督促机构及时将补贴发放给残疾人。
第五章 职业技能提升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一)残疾人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初级证书和专项能力证书的补贴4000元,取得中级证书的补贴6000元,取得高级以上证书的补贴8000元。同一职业工种项目同一等级的,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二)残疾人可免费参加本市各级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职业培训。参加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具备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培训费的70%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元。参加多项职业培训的,每人每年最多可申报2次。
符合第(一)(二)项条件的残疾人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年内,向户籍所在镇(街道)残联提出补贴申请,镇(街道)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提交区残联,区残联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及时发放。
(三)残疾人参加本市各级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具备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培训,给予每人每天50元的综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最多不超过60天。
各级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职业培训,综合补贴按照“谁举办谁发放”的原则,由举办机构发放。残疾人参加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具备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培训,向户籍所在镇(街道)残联提出补贴申请,镇(街道)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提交区残联,区残联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及时发放。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竞赛奖励。残疾人参加各级残联组织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根据参加赛事的级别和获奖情况,市残联给予每个获奖项目一次性奖励,由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发放。具体标准为:
(一)国家级竞赛: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6000元;
(二)省级竞赛: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4000元;
(三)市级竞赛: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
第十四条 职业规划培训。各级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自行组织或购买服务的形式举办职业规划培训,为本市12-15周岁的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提供职业规划培训。
第六章 支持性就业服务
第十五条 支持性就业服务。本办法所称的支持性就业服务,是指针对就业能力尚不足独立在竞争性就业市场工作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重度肢体(脑瘫)残疾人和其他有服务需求的就业困难残疾人,由就业辅导员为其提供一段时间的个别化就业、训练及其他工作协助等,使其能在竞争性职场中独立工作、获得稳定和有收入的工作机会的就业服务形式。
第十六条 提供支持性就业服务的就业辅导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社会工作、教育(含特教)、心理咨询、人力资源等相关专业毕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1年以上残疾人就业相关工作经验;
(三)参加经市残联认可的就业辅导员培训,经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采取自行聘用或购买服务方式组建就业辅导员队伍,建立残疾人支持性就业辅导员委派机制,促进残疾人在就业辅导员和工作同伴的帮助下,逐步过渡到常态就业环境中就业。
第十八条 支持性就业服务奖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开展支持性就业服务安排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在本市就业(在本机构安排就业的除外),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服务次数不少于10次的,每有1名残疾人与用人单位成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该机构3000元奖励。
符合条件的机构向服务对象户籍所在区残联提出奖励申请,区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及时发放。
第七章 经费保障与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就业状况和残疾人就业工作任务,加大资金保障力度,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本办法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按以下方式分担: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创业创新项目资助和第十三条规定的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由市级财政按照定额标准补助。
(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康园中心启动建设经费、基本运营经费等由各区自行负担。星级康园中心定额补贴由市级财政对香洲区、斗门区予以补助,其他区自行负担。
(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按照“谁举办谁发放”原则发放的综合补贴,由举办机构安排预算资金。
(四)第(一)(二)(三)项以外的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对香洲区、斗门区给予50%的补助,其他区自行负担。
市级经费采取年初预拨、年底结算方式核拨给区残联。
市、区财政应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每年足额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各级残联要建立完善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挪用、挤占资金。要建立健全集体决策机制、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落实资金监管职责。
发放给残疾人个人的补贴资金,应按规定以“一卡通”方式直接发放至残疾人本人社会保障卡;发放给用人单位的补贴资金,原则上应发放至其单位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资金申请和使用人要按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申报、管理、使用资金,不得以弄虚作假手段或者串通方式虚报申请资料、虚开票据或其他方式骗取补贴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或者骗取补贴资金的,由市、区残联收回已发放资金,自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再给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扶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通过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实现劳动力转移、在本市就业的对口帮扶地区残疾人,在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期间(含落实国家、省要求接续帮扶期间),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岗位补贴。
第二十三条 除特别说明外,针对同一残疾人对象,就业类补贴、创业类补贴、辅助性就业类补贴(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补贴),不能重复享受。以创业者身份已享受本办法第六条的创业资助的,在所创办主体注销后,才可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残疾人应同时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补贴范围。残疾人同时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本办法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同类项目执行本办法的规定,本办法没有规定或者补贴标准低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补贴标准的,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已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的,不同时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补贴相关政策。
残疾人享受的各项就业创业补贴不列入残疾人家庭认定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时的家庭收入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 实施政务服务事项下放的各区残联,要结合本区的要求和工作实际,明确区、镇(街道)残联事权责任,制定并优化工作流程。各区残联制定的工作流程,在申请条件、提交资料、审批时限、结算程序等方面不得加重申请人负担。
第二十五条 在出现重大事故、灾害或发生重大疫情,对残疾人就业造成重大影响时,各级残联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扶持残疾人就业临时性政策措施。
各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增加补贴项目、提高补贴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的项目范围和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各区自行负担。各区制定的实施方案,应报市残联备案。
本办法规定的补贴事项的申领指南,由珠海市残联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原《珠海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实施办法》(珠残联〔2017〕16号)规定的补贴政策,自2022年5月1日起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包括:第三条规定的残疾人岗位补贴、第四条规定的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第五条规定的无障碍改造补贴、第六条规定的创业资助的第(一)项、第十二条规定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第(一)(二)项和第(三)项中“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具备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培训”综合补贴。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补贴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资格证书核发时间、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登记手续时间、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生效起始时间、社会保险缴费时间发生在2022年5月1日之前的,按照原《珠海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实施办法》(珠残联〔2017〕16号)相关就业创业补贴的规定执行。
2023年1月1日起,《市残联关于下发康园中心工疗训练补贴、社工岗位补贴的通知》(珠残联[2014]73号)不再执行,《关于珠海市残疾人文化、体育、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宣传和协会等工作补助和奖励标准的规定》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