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及做好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蚌埠)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07
省市地区:安徽,蚌埠市
发文机构: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蚌房金 〔2023〕 6号
发文日期:2023-06-2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及做好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蚌埠)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等相关规定, 现就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及基数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存基数上限

依据蚌埠市统计局公布,我市2022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9218元,按3倍确定2023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2304元,调整后月缴存额上限为单位、个人各2676元。缴存基数下限按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蚌房金 〔2023〕4号)执行。

二、做好缴存基数核定

各缴存单位应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 (2022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缴存基数执行时间按照自然年度 (2023年1月 1日至2023年12月 31日)执行。

三、工作方式

缴存基数核定通过我市住房公积金网上申报系统完成。

四、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二)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

(三)单位应对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核实,如有错误请及时修改。

(四)本年缴存基数核定工作要求2023年9月 30日前完成。

联系部门:

蚌埠市中心征管科   电话:2071096

怀远管理部   电话:8012255

五河管理部   电话:5020278

固镇管理部   电话:6090000



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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