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12
省市地区:新疆,乌鲁木齐市
发文机构: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5-3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精神,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作用,帮助受疫情影响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解决困难、缓解压力,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本地企业受疫情影响的实际,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向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为2022年5月至12月。缓缴期结束后企业应及时补缴。缓缴期间,不对企业作欠缴处理,不影响企业缴存合规性办理;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缓缴期间视同正常缴存。

二、2022年5月至12月期间,受疫情影响的借款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产生的逾期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即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三、自2022年6月1日起,租房提取额度上限上浮30%,由原来每月1500元提高至1950元。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止,支持政策到期后恢复原有政策。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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