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4
省市地区:湖北
发文机构: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鄂人社发〔2021〕27号
发文日期:2021-09-03
执行日期:2021-09-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3号)有关要求,决定从2021年9月1日起,将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90%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1809元/月、1620元/月、1485元/月、1368元/月。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各地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衔接及提标后的资金筹集、核定认定、待遇发放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待遇按新标准足额发放到位。

附件:失业保险金分区域发放标准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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