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4
省市地区:四川,成都市
发文机构: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成府发〔2022〕11号
发文日期:2022-06-07
执行日期:2022-04-01
废止日期:2025-03-31
摘要: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档:每月2100元(每日97元);

第二档:每月1970元(每日91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档:每小时22元;

第二档:每小时21元。

三、各区(市)县辖区内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100元(每日97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22元。

(二)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970元(每日91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21元。

以上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用人单位有条件为劳动者提供食宿的,在此支出之外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各区(市)县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8〕9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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