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津贴低于或高于其产假或休假前工资标准的,如何处理?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10
省市地区:江苏
发文机构: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9-04-0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职工生育津贴低于或高于其产假或休假前工资标准的,如何处理?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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