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事处、中心各科室: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民生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健发展,根据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十堰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十建字【2022】31号),现对有关贷款业务事项进行调整,自2022年7月6日起执行,具体如下:
一、十堰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缴存职工在异地(省内)为本人或为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家庭二套房(含)以内)的可向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以十堰市内现有住房或第三方房产办理。
二、十堰市行政区域之外异地单位缴存职工在十堰为本人或为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家庭二套房(含)以内)的可向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