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09
省市地区:湖北,十堰市
发文机构: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字号:十公积金发【2022】8号
发文日期:2022-07-07
执行日期:2022-07-06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办事处、中心各科室: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民生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健发展,根据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十堰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十建字【2022】31号),现对有关贷款业务事项进行调整,自2022年7月6日起执行,具体如下:

一、十堰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缴存职工在异地(省内)为本人或为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家庭二套房(含)以内)的可向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以十堰市内现有住房或第三方房产办理。

二、十堰市行政区域之外异地单位缴存职工在十堰为本人或为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家庭二套房(含)以内)的可向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7月6日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