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台“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23
省市地区:青海
发文机构: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1-10
执行日期:2023-01-08
废止日期:2023-03-31
摘要: 青海省出台“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

近日,省医保局联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出台《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决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自1月8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3月31日。

一是支付新冠患者住院和门急诊费用。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冠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在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上,协同推动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70%;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费用,按现有普通门诊政策执行。

二是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和前期已批复的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中藏(蒙)医疗机构院内制剂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目前,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治疗医保药品目录共有385种药品,包含了临时纳入的7种药品和8种医疗机构制剂,以及已在医保目录内的370种药品。

三是加强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异地具备条件的联网医院发生的住院、门急诊费用统一纳入联网直接结算。暂不具备条件的,参保患者可持相关门诊费用票据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统一执行参保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患者门急诊专项保障政策。异地住院费用继续执行全国跨省清算政策,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资金结算。

四是助力新冠患者在线诊疗。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并按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明确收费价格,对于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价格政策执行。同时,优化医保经办流程,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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