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18
省市地区:内蒙古,赤峰市
发文机构: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6-3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旗县区业务部、市中心相关科室、各缴交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内建保金[2021]2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调整标准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应为职工本人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应高于2022年赤峰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2318.50元,最高月缴存额为5356.00元。最低基数不得低于赤峰市现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即1910.00元,最低月缴存额为192.00元。

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二、缴存基数上报审核时间

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七月申报一次,各缴存单位应于2023年7月25日前完成2023年度缴存基数申报工作。

三、新缴存基数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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