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31
省市地区:贵州,贵阳市
发文机构: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筑公积金通字〔2023〕76号
发文日期:2023-07-31
执行日期:2023-08-01
废止日期:2024-07-31
摘要: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研究,决定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既提又贷”。缴存职工家庭(本人及配偶,下同)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超过1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后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降低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无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降低至20%,利率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三、缩短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间隔限制。缴存职工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间限制,由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12个月调整为6个月。

四、取消异地贷款的户籍地限制。省内其他市(州)和省外缴存职工在贵阳贵安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户籍地限制。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7月31日停止执行。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时调整优化。


附件: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的解答

2023年7月31日

附件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的解答

一、问:缴存职工家庭在哪些情形下购房可享受“既提又贷”?

答:职工家庭(本人及配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可享受“既提又贷”政策:

(一)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也从未使用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房;

(二)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只使用过1次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房。

二、问:新实施的阶段性政策与原政策相比有哪些优惠?

答:与原政策相比,新实施的阶段性政策有四大优惠:

一是支持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既提又贷”。原政策不支持缴存职工“既提又贷”,即对于同一套住房,购房提取后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新实施的阶段性政策支持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职工“既提又贷”,既对于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是降低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原政策为40%,新实施的阶段性政策为20%。

三是缩短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间隔限制。原政策为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12个月,新实施的阶段性政策为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6个月。

四是取消异地贷款的户籍地限制。省内其他市(州)和省外缴存职工在贵阳贵安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户籍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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