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现就2019年度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缴存基数
从2019年1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7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8年月平均工资。根据建金管〔2015〕5号文件规定及宜昌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核定2019年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500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不低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16667元。
二、缴存比例
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且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2%。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比例统一为20%。
三、月缴存额限度
2019年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000元,下限为150元。
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333元,下限为400元。
四、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可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五、注意事项
本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等调整业务的办理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11月31日,缴存单位可通过宜昌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自助办理或到中心各营业部柜面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到中心各营业部柜面办理。
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和相关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标准,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业务办理工作中如遇问题,请电话咨询住房公积金12329服务热线。
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