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贯彻执行《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18
省市地区:福建
发文机构: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闽医保〔2022〕13号
发文日期:2022-01-28
执行日期:2022-03-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省本级贯彻执行《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部属驻榕有关单位,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22〕2号)精神,现就省本级贯彻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省本级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起付线由1300元调整为8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0000元提高到20000元,起付线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在职人员支付比例提高至75%,退休人员支付比例提高至80%,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增加10个百分点。在医保定点基层公立医疗机构使用已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国家基本药物,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不计入普通门诊统筹起付线累计)。

  二、调整门诊特殊病种待遇

  在原有基础上调整设定29个门诊特殊病种(具体病种见附件)。省本级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种起付线由1000元调整为8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合并计算(高血压、糖尿病病种单列,额度均设为6000元);报销比例维持不变。在医保定点基层公立医疗机构使用已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国家基本药物,门诊特殊病种不设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不计入门诊特殊病种起付线累计)。

  三、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省本级在职职工2022年3月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比例在现有基础上减半,退休人员按降低1个百分点减少划拨。具体如下:

  (一)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职工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比例,由原来的按本人月工资额的1%划入调整为按0.5%划入;

  (二)41周岁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比例,由原来的按本人月工资额的2%划入调整为按1%划入;

  (三)退休人员划入个人账户比例由原来的按本人退休金额的5%划入调整为按本人退休金额的4%划入。

  2023年,省本级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22〕2号)规定,继续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四、执行时间

  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待遇政策调整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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