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6日成都公积金管委会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现就《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项重要管理职责。科学、有效开展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是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广大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现行《成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0〕1号)作为指导规范公积金行政执法领域的规范性文件,于2020年4月1日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颁布施行,经过两年来的实践,对指导和规范公积金行政执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当前,基于《民法典》《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上位法的颁布和修订,以及在司法诉讼、仲裁中的客观实践,现行《成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的制定依据已发生调整,部分条款内容亟需同步作出优化和完善。
二、主要内容
《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包括六个章节四十五项条款。重点针对“总则”“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证据”“行政执法程序”“监督”“附则”等方面作出条文及款项规定。
三、主要修订条款解读
(一)对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管理要求及责任追究进一步明确。一是补充完善对执法人员“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他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二是对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进行规范,即“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三是完善违规违纪行为的界定描述“违反廉洁从业纪律,收受、索要财物”,以及处理程序“移送有权机关依规依纪处理”。(详见《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8条、第39条)
(二)将原《成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中第九条、第十条进行了整合,进一步明确当事人举证义务的适时性,即“提供证据的期限不少于15天”。(详见《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10条、第11条)
(三)通过完善投诉人“提供书面投诉材料”的义务事项,确保投诉要件的完整性,投诉行为的合法性。(详见《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16条)
(四)对原办法中“不予受理”条款予以删除,相关情形调整至“不予立案”的条件范围。对原“不予受理”的设置情形,如“被投诉、举报单位已经注销不存在的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违法事实不成立、违法行为已纠正、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等明确为经“查证”后,作为“不予立案”的评定条件。(详见《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19条)
(五)对中心行使行政处罚权力的时限和审核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一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原办法中行政处罚的期限规定“应当在立案后60日内作出,……案情复杂,不能在60日内做出行政决定的,可以延长30日”规范调整为“在案件立案后90日内作出”;二是明确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由公积金中心从事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三是严格执行“处罚公示”制度,以条文方式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公开作出明确规定,即“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公开”。(详见《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