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15
省市地区:天津
发文机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津公积金中心发〔2022〕23号
发文日期:2022-05-26
执行日期:2022-05-27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贯彻落实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我市关于支持职工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要求,现将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方式及操作流程等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支付的房租,且合计不超过2400元。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应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职工本人及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仅限承租人中的一人及配偶按保障性租赁住房登记备案的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办理程序

职工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登记备案信息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授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相关政务信息并进行相关承诺。关于申请资料、提取方式、资金划转等办理程序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中“第六章  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约定提取”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2年5月27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细则〉〈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操作细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发〔2022〕17号)执行。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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