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住房公积金实现“按月提取”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29
省市地区:西藏
发文机构: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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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2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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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摘要: 西藏住房公积金实现“按月提取”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7月28日,区住建厅召开发布会,发布《西藏自治区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业务规则》《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的通知》两项惠民政策。区住建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于洋介绍,今年8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选择直冲本息或定额提取的方式,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渠道办理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业务,减轻缴存职工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的压力。

《西藏自治区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业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业务的办理条件、适用范围、申请条件进行了规定,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与缴存公积金所在地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签订《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服务协议》,通过直冲本息或定额提取的方式实现按月提取还款。办理时,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通过西藏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西藏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等线上途径申请、核对、确认签约相关信息,“零材料”完成按月提取还款签约,也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原件,前往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进行线下办理。

在材料提供方面,缴存职工需要提供身份、婚姻证明材料。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的,还须同时提供借款合同/贷款合同,贷款委托扣款账户流水(显示上月扣款记录)或还款计划,管理中心需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核实的,须主借款人现场签署征信查询授权书。此外,缴存职工线下办理时,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查询的贷款信息和贷款委托扣款账户流水,存在不完整、不准确、有异议,影响业务审核和数据确认的,缴存职工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原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加快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会上,同时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的通知》。通知提出,将租房提取频次由每年提取一次提升至每月提取一次,年度累计租房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年租提取额度上限。符合条件的租房职工可以根据需要灵活自由、多次提取,提取条件、材料、额度等参照《西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时,需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关于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职工本人及配偶双方所在单位出具未租住单位周转房资料,其中配偶方在另一城镇工作的只需提供本人证明。在租房提取额度方面,职工家庭提取额度不超过工作所在地公布的上一年最低工资标准两倍。

区住建厅党组副书记、厅长李修武表示,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是当前开展主题教育活动改进作风狠抓落实、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能有效解决干部职工还款不便、职工还款压力大等问题。该项惠民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拉动市场消费。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优化公积金政策,多措并举扩大使用范围,做到“应贷尽贷”“应提尽提”,让更多的缴存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的政策“红利”,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多层次多领域的住房需求,促进全区房地产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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