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解读文本

本站发布时间:2021-08-19
省市地区:四川,泸州市
发文机构: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8-1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解读文本

一、制定背景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结合有关标准调整泸州市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正确引导全市单位及职工以合规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主要内容及制定说明

第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下限执行标准。2021年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制定说明: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第一条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因此,泸州市2021年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为5%-12%。

第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上限、下限执行标准。2021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2020年的月平均工资。2021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缴存基数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再重新调整。2021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0105元,下限为1650元。

制定说明: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政府劳动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或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三倍,结合市统计部门发布的2020年泸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人均年工资数据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18〕44号)规定,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105元,下限为1650元。

第三:关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即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制定说明: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1号)规定,明确职工月工资的计算口径。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最新简报

最新简报

【智瞰北方】京津冀推动三地住房公积金协同发展【专题资讯】政策护航毕业生就业启新程【趋势前瞻】公积金政策持续调整,数智化助力效率提升【智法观澜】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你问我答】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注意事项
2025-05-29 中智北京
《全国政策简报》内容全新升级!【智法观澜】模块上线啦!模块聚焦人社法律实务前沿,以专业视角解构新政要义,以法理思维剖析政策内核,首期为您带来如何规避企业单方面调岗所产生的法律风险。本期还将为您解析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助企稳岗及多项最新人才政策。
2025-04-28 中智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