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增补药品消化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24
省市地区:广西,南宁市
发文机构: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南医保发〔2022〕25号
发文日期:2022-07-11
执行日期:2023-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增补药品消化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增补药品消化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26号),文件为主动公开发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同时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落实:

一、《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桂医保发〔2021〕3号)中编号含“GD”的168个药品继续由基金支付至2022年12月31日。自2023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完成国家规定的消化任务。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医保部门、人社部门,市医保中心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指导所辖定点医药机构及时做好药品编码的映射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和费用及时结算。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医保部门、人社部门,市医保中心要加强政策解读,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关注和回应社会关切。执行过程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附件: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增补药品消化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26号)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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