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防范套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0
省市地区:山东,烟台市
发文机构: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烟住征〔2021〕1号
发文日期:2021-04-3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防范套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各科室:

为维护广大缴存职工正当权益,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等文件精神,现就防范套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工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一年内发生过两次房屋权属变更的,或非配偶、非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共同购房的,或同一人提取申请前一年内两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自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日期一年后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且在三年有效提取期内申请。

职工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一年内发生过三次及以上房屋权属变更的,或同一人提取申请前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不予提取。

二、职工在异地(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的,提供正常材料外,另需提供不动产权证过户前的购房付款凭证,并签署承诺书,同时提供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在购房所在地的下列证明材料之一(证明涉及的时间应在购房时间之前,提供直系亲属相关材料的需核查其直系亲属关系):1.户籍证明(可商请异地中心协查);2.一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可线上核查);3.一年以上的社保缴存记录(可线上核查)。

购房付款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刷卡POS单及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流水交易记录),或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流水交易记录),需现场通过其手机银行APP进行验证;承诺书需承诺所提供材料及购房行为真实,若提取后一年内转让该房屋产权,愿意承担全额退回所提资金并纳入失信名单的后果。

无法提供所需材料的,自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日期一年后方可申请提取。

三、职工购买本市再交易住房,虽属一年内首次权属变更申请提取,但所购住房发票金额与个人账户余额相近(特征一般为面积小总价低),提供正常材料外,另需提供不动产权证过户前的购房付款凭证,并签署承诺书。

对于前期未核查出,曾以上述一、二、三条所列情况提取了住房公积金,后期经复核发现其房屋产权在提取后半年内转出的,应认定为套取行为,通知其限期全额退回所提资金,并纳入失信名单。

四、职工与其配偶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再交易住房买卖的不予提取。离异的两人之间以买卖形式转让产权申请提取的,审核人员应从系统核查,若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以此套住房提过住房公积金,离异后双方之间再交易不予提取;若经核查确认之前未提取,可自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日期三年内申请提取。提供正常材料外,另需提供不动产权证过户前的购房付款凭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并签署承诺书。

各窗口应引导缴存职工关注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在服务大厅放置业务办理指南,告知职工违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律风险和责任,引导依法合规提取。职工提取材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可要求留置,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异地或相关部门核查所需时间)。同时,应通过共享政务信息等方式严格核查骗提套取行为,对有违规提取行为的职工,要记载其失信记录,三年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名单,五年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职工违规提取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银行流水、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材料的,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依法予以查处。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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