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11
省市地区:新疆,乌鲁木齐市
发文机构: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07-03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我市医疗救助制度保障的对象是低保、特困供养(城市“三无”、农村五保户)、孤儿、低保边缘户、“三老”、“四老”人员和建档立卡等困难群体。因这部分人群经济困难,生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会造成极大的经济压力。我市医疗救助政策就是对个人承担部分进行再次保障,减轻就医负担,这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困难群体的关心、关爱,是我市落实困难群体兜底保障的一种重要形式。为落实自治区关于医疗救助相关工作要求,解决目前全额低保人员在年度限额内100%救助过渡保障问题,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54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医保发〔2018〕18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健康扶贫三年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卫财务发〔2018〕105号)、《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医保〔2019〕8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健康扶贫 深入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新卫医函〔2019〕9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健康扶贫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新卫扶贫发〔2020〕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因病致贫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新医保明电〔2020〕11号)等有关政策文件,市医保局着手起草《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

二、起草过程

《通知》起草共经历了调研走访、数据分析、部门征求意见、座谈讨论四个阶段。

(一)调研走访。2019年8月、2020年4月、5月,由市医疗保障局前往乌鲁木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调研走访,了解困难群众对我市医疗救助制度相关意见和建议,并与区县医疗保障局、扶贫专干进行了医疗保障制度的业务交流。

(二)数据分析。2019年12月、2020年4月,对全市医疗救助现行政策、救助人员类别划分、各类别的人数、2019年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救助人数和救助金额、结余情况、医疗救助政策对贫困人口的托底作用等进行了全面数据分析。

(三)医保部门及定点机构征求意见。2020年4月14日至6月5日期间,先后5次征求了相关区(县)、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的意见,最终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初稿)》。

(四)座谈讨论。先后由市医保局和分管市领导2次组织召开座谈会,对《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初稿)》进行了深入研究讨论,经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送审稿)》上报市人民政府,并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是将《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乌政办〔2011〕169号)、《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乌政办〔2012〕341号)和《乌鲁木齐市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乌民发〔2014〕118号)三个文件中医疗救助相关内容进行整合、调整及流程的优化、简化。

二是细化完善了门诊、住院救助,拟定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标准等。

三是规范了各类救助对象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程序。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救助定点管理相关要求和规范,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引导困难群体合理、有序就医,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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