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照市财政局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07
省市地区:山东,日照市
发文机构: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照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日人社规 〔2020〕1号
发文日期:2020-01-23
执行日期:2020-02-01
废止日期:2025-01-31
摘要: 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问题

(一)申报材料。用人单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注明单位基本情况、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原因等相关内容,属于政府行为的,提供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或规定。

2.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3.提出缓缴申请时1年内的会计报表、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工资统计报表等。

(二)申报程序。

1.用人单位在区县参保的,应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区县初审符合缓缴条件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

2. 用人单位在市本级(含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参保的,直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审核通过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具体原因。

二、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应向欠费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申请表》(见附件),并书面承诺所提供的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的,应向补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因超过法定时效,未能提供上述法律文书的,可提供由欠费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责令补缴相关文书。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获取的,不得要求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我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照市财政局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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