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进行调整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1-08-16
省市地区:内蒙古,通辽市
发文机构: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8-1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对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进行调整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第二个月当月工资和新调入职工首月工资。2021年度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不得高于按照

通辽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20年通辽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1558元”计算的月平均工资6797元的3倍,即20391元,月缴存额上限为4894元。

二、调整缴存基数最高限额的单位,应同时补齐本年度

已汇缴月份的差额部分住房公积金。

三、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限额不作调整,仍为科尔沁区、开发区、霍林郭勒市1660元;开鲁县、扎鲁特旗1560元;科左后旗、库伦旗、奈曼旗、科左中旗1460元。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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