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10
省市地区:上海
发文机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1〕6号
发文日期:2021-07-30
执行日期:2021-08-13
废止日期:2026-08-12
摘要: 关于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关于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沪公积金管委会〔2021〕6号

为贯彻落实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建房管联〔2019〕749号),现就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凡按照本市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规定实施加装电梯的,加装电梯项目正式施工后,可以申请提取业主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不足时可以申请提取业主本人直系血亲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加装电梯中个人所需支付的建设资金。

提取申请人的范围包括房屋产权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其配偶、本人直系血亲。提取申请人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的,应当符合当前贷款无逾期的条件。

二、申请时间

根据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规定,经本市房管部门向市公积金中心备案的,自该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正式施工之日起,五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限额

提取申请人可以一次性或者多次提取,每次提取不超过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业主分摊的电梯建设费用。

四、办理要求

提取申请人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办理该项业务所需相关证明材料。市公积金中心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结合实际,优化工作流程,规范提取审核,便捷业务办理。

五、操作细则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本通知制订相应操作细则。

六、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9〕4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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