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24
省市地区:江西
发文机构: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03-0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9年10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以下简称“人社部发〔2019〕112号”),明确要求2020年底前,各省要在养老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预算管理、责任分担机制、信息系统、经办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做到全省规范和统一。各省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统一规范各项养老保险政策,并进一步要求各省规范全省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同年4月2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27号,以下简称“赣府厅字〔2019〕27号”)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同时,明确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2020年1月1日起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根据人社部发〔2019〕112号和赣府厅字〔2019〕27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出台了本文件,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二、主要内容

从2020年1月1日起,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计发基数,计发月数未作改变。主要在三个方面:

(一)统一企业职工抚恤金标准。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抚恤金标准由原来的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10个月平均工资。同时,为保证待遇的平稳衔接,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抚恤金标准低于2019年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的,按2019年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支付。

(二)统一企业退休(含退职)人员抚恤金标准。企业退休(含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抚恤金标准由原来的所在市、县(区)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调整为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同时,为保证待遇的平稳衔接,调整后的抚恤金标准低于2019年所在市、县(区)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按2019年所在市、县(区)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支付。

(三)统一企业职工抚恤金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列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抚恤金标准,由原来的按死亡时上年度所在市、县(区)企业单位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并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为按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并与缴费年限挂钩,即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1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0个月。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上述标准支付后,剩余差额部分由参保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含退职)人员,抚恤金标准继续列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含退职)人员,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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