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3
省市地区:四川
发文机构: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7-0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1年2月,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5月2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开展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22〕10号),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为保障制度连续性和省本级基本医保参保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我们制定出台了《关于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2〕12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保障范围、筹资渠道、筹资标准、基金划拨、待遇享受条件和配套管理和部门职责等。

(一)基本原则。坚持制度可持续、责任共担、同城同待、分步推进、统筹协调原则。保持同城内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一致,参加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与成都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标准、失能等级认定标准、待遇水平以及服务方式等一致。坚持分步推进,先行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施行,逐步解决省本级在省内其他行政区域居住人员待遇保障问题。

(二)工作目标。按照成都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框架、政策标准、管理办法、经办规程等运行实施,将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一纳入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范围,实现省本级参保职工与成都市职工的长期护理保险统一管理。

(三)参保范围。参加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步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按照单建统筹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试点期间,可自愿选择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四)筹资渠道及标准。长期护理保险通过调整职工医保基金统账结构进行筹资,保险费与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通过个人缴费、单位缴费、财政补助等方式筹资,试点阶段不新增个人及单位缴费。

1.单位缴费。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从单位为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

2.个人缴费。40周岁(含)以下未退休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1%的费率从个人账户中划拨;40周岁以上未退休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从个人账户中划拨;退休人员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3%的费率从个人账户中划拨。

3.财政补助。财政厅对退休人员进行补助,标准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补助基数,按每人每月0.01%的费率按年度进行补助。

(五)待遇享受条件。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参保人员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时,应连续参加长期护理保险2年(含)以上,并处于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

2.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长期失能,需要长期护理,经失能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六)失能认定申请及经办服务管理。按照成都市规定执行,由成都市统一经办管理。

三、调整的内容

《通知》对川医保规〔2021〕2号进行了个别调整。一是放宽享受待遇条件,取消申请待遇时须长期护理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的限制及未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交的规定。明确申请待遇时,除仍需要连续参加长期护理保险2年(含)以上,并要求处于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与原规定保持一致)。二是对退休人员参保缴费财政补助比例由原0.1%下调到0.01%,与成府发〔2022〕10号规定的成都市退休人员财政补助标准保持一致。

四、生效日期和有效期

《通知》生效日期和有效期与成府发〔2022〕10号一致,于2022年7月1日生效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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