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政府(管委会)、鹤洲新区筹备组,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反映。
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29日
珠海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认真落实《“健康广东2030”规划》《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和《珠海市推进健康珠海行动实施意见》《珠海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力度,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救助长效保障机制,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完善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6周岁残疾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基本康复训练等基本服务,并逐步扩展到7-17周岁残疾少年。提供更多的支持性服务。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经济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第三条 建立健全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康复救助衔接机制。按照国家、省规定,落实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政策。对经济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对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种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等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给予医疗救助,按照《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执行。仍存在困难的残疾人康复有关费用,予以康复救助,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实施珠海市户籍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政策。符合《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资助条件的残疾人,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其他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负担;由各级残联、社保经办机构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第五条 残疾人康复救助对象为具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的本市户籍残疾人和障碍患者,其中0-6周岁残疾儿童须持有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7周岁以上残疾人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体对象范围按照《珠海市残疾人基本康复救助目录》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困难”人员指:
(一)特困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四)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含艾滋病感染儿童,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五)“一户多残”家庭成员。指同一户籍下有2名以上残疾人(含0-6周岁未办理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
第七条 残疾人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和支持性服务等。具体项目、内容、救助标准按《珠海市残疾人基本康复救助目录》执行。
第八条 3周岁以下或接受普通幼儿教育、普通学校或特教学校教育的残疾少年儿童,可采用一对一亲子同训、预约单训、家庭指导或集体教学等方式进行康复训练。
能进入普通幼儿园或特殊幼儿园、普通学校或特殊学校的残疾少年儿童,应进入幼儿园或学校接受教育和康复训练。已入读普通幼儿园、普通学校或特殊学校的残疾少年儿童申请康复训练,原则上只可申请非全日制康复训练;如申请全日制康复训练,须向就读学校申请休学、送教上门或请假。
第九条 《珠海市残疾人基本康复救助目录》所列的康复救助标准,是指残疾人在珠海市各级残联认定的公益二、三类康复机构和民办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救助标准。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举办的公益一类机构,开展本办法规定的康复业务,由财政核拨所需经费。
第十条 在市、区残联举办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免收康复训练费。
第十一条 同一救助对象在同一类型救助项目(含国家、省及市、区免费资助项目)和同一期限内不能重复享受救助。
第十二条 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按照《珠海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残疾人康复救助服务原则上应由珠海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承接。残疾人支持性服务可以由具有相应服务资质和服务内容的社工机构、家长学校、家属资源中心等机构承接,也可以按照《珠海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经认定的定点机构承接。
第十四条 申请。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对象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0-6周岁残疾儿童的诊断结果。
(二)《珠海市残疾人康复救助申请表》一式二份。
(三)《珠海市残疾人康复需求及效果评估表》一式二份,由申请人拟选定的定点机构出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可以通过残联及政府相关部门间核查等方式进行核验的证明资料,申请人免于提交书面材料,由申请人在《珠海市残疾人康复救助申请表》中填写有关证明材料的编码、序号等信息,并承诺信息真实有效。各区残联负责通过政务信息共享途径进行核验。
第十五条 审核。镇(街道)残联收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珠海市残疾人康复救助申请表》加具初审意见后报区残联。区残联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珠海市残疾人康复救助申请表》加具同意救助的审批意见,并注明救助的金额和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注明理由。《珠海市残疾人康复救助申请表》一份交申请人,一份连同其它申请资料由区残联存档。
镇(街道)残联和区残联受理康复救助申请后,能当场出具意见的,应当场出具意见,不能当场出具意见的,镇(街道)残联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区残联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要完成审批,从申请到审批完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救助。经审批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由受助人或其代理人从珠海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定点机构中自主选择相应康复项目的定点机构,办理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接受康复服务。
非医疗机构类定点机构应与受助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类定点机构按医疗机构业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结算。康复救助经费由承接康复救助服务的机构与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直接结算,应每月结算一次,最长不超过每季度一次。具体结算周期和方式由各区残联与机构商定,并在服务协议中明确。机构与各区残联结算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珠海市残疾人康复救助申请表》(申请人交机构);
(二)《珠海市残疾人康复救助结算表》;
(三)《珠海市残疾人康复需求及效果评估表》,由定点机构对结算期内的康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出具;医疗机构可以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替代。
(四)机构开具的有效票据(票据内容应与申请救助项目一致)、机构银行账号;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各区残联在结算期内应在《珠海市残疾人康复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中对申请分期结算的次数、金额如实标注清楚,一份由各区残联存档,一份退回定点康复救助机构作为下次结算的依据,救助期满的最后一次结算后由各区残联收回,与原申请材料一并存档。
第十八条 需在珠海市外进行异地康复的珠海市户籍残疾人,应向户籍所在区残联提出申请,并由拟接受康复所在地的区(县)残联认可的残疾人康复救助机构提供服务。申请、审批和结算相关要求参照第十四至十七条的规定。
经审核符合异地康复救助条件,在异地接受康复服务的,服务费用高于救助标准的,按照救助标准进行结算;服务费用低于救助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费用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实施政务服务事项下放的各区残联,要结合本区的要求和工作实际,明确区、镇(街道)残联事权责任,制定并优化工作流程。各区残联制定的工作流程,在申请条件、提交资料、审批时限、结算程序等方面不得加重申请人和定点机构负担。
市、区残联应积极将残疾人康复救助相关业务纳入市、区数字政府服务事项范围,推进“全程网办”。
第二十条 康复救助经费的来源。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残疾人康复专项经费;
(二)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
(三)社会资助。
康复救助经费由各区自行拨付,其中涉及香洲区、斗门区的,由市财政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补助50%。市级经费采取年初预拨、年底结算方式核拨给区残联。
资助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需市、区财政负担的资金,分担方式维持不变,随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同步调整。
市、区财政应落实残疾人康复救助工作经费。
第二十一条 康复救助经费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环境布置、人员培训、食宿及购买康复专业人员服务等。
第二十二条 各区残联要建立完善的康复救助经费管理制度,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挪用、挤占资金。要建立健全集体决策机制、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落实对康复救助经费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康复救助经费使用单位要按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申报、管理、使用资金,不得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或者骗取救助资金的,由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市、区残联收回救助资金,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康复救助工作诚信制度。康复救助受助人以弄虚作假手段或者串通康复救助机构以虚报康复服务、虚开票据或其他方式骗取救助资金的,由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市、区残联收回其救助资金,自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再给予有关康复救助政策扶持。
残疾人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存在以上情形的,按照《珠海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消残疾人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资格,自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定点机构资格认定申请。
第二十五条 建立康复救助信息公开制度。各区残联每年要对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残疾人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每年要将全年接受康复救助的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通过公开栏、网站、公众号等平台公开。
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真实、合理、适度原则,注重保护受助人隐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各区(功能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救助标准和范围不得低于本办法的规定。各区制定的实施方案,应报市残联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由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研究制定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