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31
省市地区:广东,珠海市
发文机构: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9-1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珠海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6年1月,我市出台了《珠海市残疾人医疗保障及康复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珠府办﹝2016﹞1号,以下简称“方案”),在全省率先制定了残疾人医疗保障和康复救助政策,对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全额资助,对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贫困白内障患者白内障复明手术、成年肢体康复训练、精神残疾人服药和住院治疗、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等进行补助,形成了重点突出、保障有力的残疾人医疗保障和康复救助目录,我市残疾人医疗保障和康复救助的水平居全省前列。

  《方案》实施六年来,尽管残疾人医疗保障和康复救助工作成效显著,但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仍有差距。例如,在残疾儿童康复方面,除开展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之外,如何建立更加完善的康复支持体系,保障7岁以上残疾儿童能够持续康复、在黄金康复期获得最大限度的康复,是事关残疾儿童终身健康的重大问题,残疾儿童家长和社会各界呼声强烈。同时,随着残疾人生活的不断改善,新的康复需求不断出现,除了传统的医疗康复、康复训练外,支持性服务等需求日益凸显。随着物价上涨,各类康复服务的价格也在逐年上涨,残疾人的康复支出负担依然很重,因残致贫、返贫的问题和风险依然存在,提高残疾人康复救助水平事关巩固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工作大局。特别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将残疾康复服务摆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的部署要求,国家制定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8﹞43号)等,为《办法》的制定提供了法规和政策依据。

  因此,及时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举措。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8﹞43号)。

  (四)广东省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粤残联﹝2021﹞9号)

  (五)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健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六)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9条。第一至三条主要阐明《办法》制定的依据、目标和相关政策衔接。第四条规定享受了户籍残疾人社保参保补贴的条件及享受医保待遇的内容。第五、六条规定残疾人康复救助的对象范围及经济困难人员的认定。第七至十三条主要规定残疾人康复救助的基本服务内容和标准。第十四至十九条主要规定康复救助从申请到结算的流程、有关要求及变更定点机构和异地康复救助等。第二十至二十五条主要规定康复救助经费来源、资金使用和监管责任、诚信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第二十六至二十九条主要是名词解释,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的制定权、《办法》的解释权、生效日期等。

  (一)《办法》主要分为残疾人医疗保障和康复救助两部分内容。其中残疾人医疗保障部分主要规定了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内容。残疾人康复救助部分以目录形式规定了各类残疾人享受康复救助的项目、条件和标准等。

  (二)实施珠海市户籍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办法》第四条规定,珠海市户籍的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

  (三)康复救助的对象范围。《办法》第五条规定,残疾人康复救助对象为具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的本市户籍残疾人和障碍患者,且至少符合以下一项条件:

  1.0-17周岁的残疾少年儿童。其中,0-6周岁残疾儿童须持有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7-17周岁残疾少年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经济困难残疾人和经济困难的白内障患者。

  同时,《办法》规定,不同康复救助项目的具体康复救助对象范围按照《珠海市残疾人基本康复救助目录》执行。

  (四)康复救助项目实行目录化管理。《办法》附件部分按照“0-17周岁残疾少年儿童”和“成年残疾人”两个目录规定了不同年龄、不同残疾类别的残疾人享受康复救助的项目、对象、服务内容和标准、救助周期、最高救助标准等内容。

  (五)工作流程。《办法》第十四至十八条规定了康复救助的工作流程。

  (六)建立康复救助工作诚信制度。《办法》第二十四条对受助人或康复救助定点机构通过弄虚作假或者虚报服务、虚开票据等形式骗取救助资金的行为,规定了收回救助资金、暂停享受康复救助政策和取消定点机构资格等处罚措施。

  (七)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区残联和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要定期通过网站、信息公开栏等方式适度公开康复救助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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