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依据
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13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8〕9号)的规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同步调整。
2.失业保险金调整发放标准
从2018年7月1日起,成都市失业保险发放标准分别按每人每月1424元(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和每人每月132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执行。
此标准在2017年(每人每月1200元、每人每月1104元)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8.67%和19.57%。
3.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成人社发〔2015〕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