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期限和用药时间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28
省市地区:西藏
发文机构: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藏医保办〔2019〕43号
发文日期:2019-12-27
执行日期:2019-10-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期限和用药时间的通知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各门特病治疗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安排部署,为进一步方便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用药,现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期限和开药时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治疗期限。门诊特殊疾病每次治疗期限由原规定不超过180天调整为最长不超过360天。


二、用药时间。门诊特殊疾病每次用药量由原规定的不超过15日调整为最长不超过180天。


三、取消门诊特殊病选定医疗机构就医限制,参保人员可根据病情需要就近就便自由选择开通门诊特殊病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购药。


四、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应根据参保人员通过认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和具体病情,确定一个治疗期和制定一次治疗方案,明确治疗期的开始、结束时间,并对参保人员在治疗期内需要使用的药品名称、剂型、用量、用法和诊疗项目名称等予以明确。治疗方案处方用量时间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五、参保人员取得门诊特殊疾病资格有冒名顶替门诊特殊疾病就医的、利用门诊特殊疾病倒卖医保药品、伙同医疗机构及其他形式骗取医保基金等违规情形的,除取消门诊特殊疾病资格外,由医疗保障部门追回骗取基金,并按相关规进行处理,涉嫌欺诈骗保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规定,认真做好门诊特殊疾病服务管理工作,出现违反协议、弄虚作假情形,医疗保障部门将根据服务协议严肃处理,涉嫌欺诈骗保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同时,要加大党和政府便民利民举措的宣传力度,增强参保人员幸福感获得感,为建国70周年献礼。


七、本通知内容从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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