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堰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征收的通告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08
省市地区:湖北,十堰市
发文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十堰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6-13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十堰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征收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和《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十堰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在职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2021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征收主体: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东城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西城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联系电话:

茅箭区税务局0719-8887812;张湾区税务局0719-8263671;

经开区税务局0719-8318309;武当山税务局0719-5660119;

郧阳区税务局0719-7237944;郧西县税务局0719-6223888;

房县税务局0719-3247339;丹江口市税务局0719-5229930;

竹山县税务局0719-4222122;竹溪县税务局0719-2726256;

第一税务分局0719-8113097;第二税务分局0719-8761531;

东城税务分局0719-8880026;西城税务分局0719-8113230。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主体: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认定。市城区(含武当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认定,各县(市、区)的由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认定。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十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地址:十堰市天津路78号(市民政局福彩中心旁),联系电话:0719-8052033。

郧阳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郧阳区城关镇东岭街46号(郧阳区残联),联系电话:0719-7221067。

郧西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城关镇人民路77号(郧西县残联),联系电话:0719-6234822。

丹江口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丹江水都大道(丹江口市残联),联系电话:0719-5259909。

房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房县城关镇西水路11号,联系电话:0719-3228077。

竹山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竹山县城关镇纵横大道6号政务中心东区5楼503号,联系电话:0719-4226029。

竹溪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城关镇东门街202号(竹溪县残联),联系电话:0719-2726431。

四、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流程:

(一)审核时限

审核时限为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用人单位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方式

为确保用人单位办事高效、便捷,推行网上办理和现场办理两种申报审核服务方式。

1.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可通过 PC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业务属地的行政区划地,在部门服务-市残联(县市区残联)服务事项《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栏目下选择在线办理,或直接进入“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http://223.76.234.98:8443/wbxt/#/login)登录办理。

2.窗口办理:用人单位请携带申报材料到业务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跨省通办”窗口进行申报(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见本通告第三条)。由残联审核员指导用人单位通过审核管理系统向业务属地审核机构提出申报,或者告知用人单位到业务属地审核机构现场申报。

(三)申报材料

1.网上办理

用人单位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2.窗口办理

(1)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材料;

(2)2021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信息材料;

(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5)网报系统提示所需要的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及《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网报子系统)操作手册》请前往十堰市残联官网通知公告栏自行下载。

五、征收标准: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具体计征方法: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六、征收方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自行申报,当年征收上一年度残保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征收期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用人单位可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七、优惠政策:(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八、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残保金申报缴纳,申报时所提供的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应承担法律责任。

对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按照省政府第334号令第37条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十堰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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