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核算基数的通知(安康)

本站发布时间:2021-07-02
省市地区:陕西,安康市
发文机构: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发文字号:安房金字〔2021〕72号
发文日期:2021-07-0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核算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和安康市统计局发布的2020年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高缴费基数

2021年最高缴费基数上限不得高于安康市统计局2021年6月16日发布的2020年安康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4847元的三倍,由此计算最高月平均工资为16211元,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以上限金额作为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二、最低缴费基数

2021年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3月4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三类区(安康属三类区)最低工资标准1750元/月,从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其他事项

1.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本通知由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业务管理科负责解释。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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