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基数调整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04
省市地区:内蒙古,通辽市
发文机构: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4-0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缴存基数调整

一、 事项名称:

缴存基数调整

二、 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

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4、《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三、 办理条件:

职工缴存基数需要调整的。

四、 办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汇缴情况表》(纸质版一式两份);

2、《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纸质版一式两份);

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纸质版一式两份);

4、缴存基数需要进一步确认的,还需提供单位上一年度相关工资、税务报表。

如单位人员众多、工作地较分散等原因职工本人无法签字的,需单位出具书面承诺书。

五、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审核通过的,当场办结。

六、 办理流程:

柜台受理→审核→办结

七、 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2、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通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本地区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

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缴存年度当年不变。单位应当在缴存年度开始前完成缴存基数的核定工作,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4、《住房公积金汇缴情况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可通过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点击“资料下载”模块,自行下载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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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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