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政策规定,切实保障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我市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实施阶段性缓缴政策,现将相关政策解答如下。
一、缓缴对象
张家口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即除大型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外,其他各参保缴费单位均可缓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
二、缓缴期限
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7月至9月,费款所属期内的生育保险费同步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缴纳属期为2022年7月费款的企业,可从8月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7月费款,缓缴所属期为7月的单位应缴部分。
三、缓缴方式
此次缓缴采用“免申即办”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单位无需申请即可直接享受缓缴政策。
三、补缴时限
缓缴企业应在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为职工及时补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最迟于2023年6月底前全部补缴到位,否则将影响参保职工的医保待遇,税务部门也将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四、阶段性缓缴期间的业务办理
缓缴期间,参保人员正常办理医保关系转移、退休人员待遇、中断参保等业务,缓缴费用由单位在规定的补缴期限内统一补缴,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期间,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用。缓缴期间,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可正常办理职工新增、减少等医保业务,应正常申报职工参保缴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
五、阶段性缓缴期间的待遇享受
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