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三)职工因无房而租赁住房用于自住。
(四)离休、退休。
(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七)出境定居。
(八)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二、基本规定
(一)申请人处于失信惩戒期内的,不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二)涉及司法机关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参照《全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指导意见》执行。
(三)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在非户籍地或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提取申请,中心可对提取申请进行真实性调查。如存在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中心可对申请人账户进行必要的限制,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作为监护人提取的,应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和监护人证明材料。
(五)作为受托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资金转入提取受托人或其他人银行卡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能有效证明委托意愿的材料。
提取业务所需资料中未注明复印件的,提供原件;注明或需要提供复印件的,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
三、提取申请人范围
(一)缴存职工或配偶发生住房性消费情形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非家庭关系多人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的,仅允许一方共有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申请时限
(一)购买商品房,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
(二)购买二手房、拍卖类住房,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确权之日起2年内。购买异地二手房确权半年后至两年内可办理支取。
(三)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统建房),自《购房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
(四)购买单位房改房,自《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审批通过之日起2年内。
(五)建造自住住房,自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准书》签发之日起2年内。
(六)翻建自住住房,自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之日起2年内。
(七)大修自住住房,自乌鲁木齐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的《危房鉴定书》签发之日起2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