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19
省市地区:山东,青岛市
发文机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8-2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办理条件

  (一)提取对象。我市批复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二)提取时间和金额。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在个人实际出资额内提取一次(扣除政府奖补资金)。

  二、办理依据

  (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20〕13号);

  (二)《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3号)。

  三、办理场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各区(市)管理处归集窗口

  四、申请材料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 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 委托他人办理的,除需提供职工身份证外,职工本人应在相关事项予以签字确认:

  (1)委托已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单位经办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

  (2)委托本人直系亲属办理的,代办人应提供关系凭证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委托其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

  (三)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凭证原件;

  (四)房屋产权证原件;

  (五)实际出资证明原件(付款发票或收据)。

  五、基本流程

  (一)信息确认。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实施有关部门将审核项目提供给公积金中心。

  (二)提取申请。信息确认后,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管理申请办理。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办结,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因向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三)审核通过。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金额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提取结算账户,其中提取结算账户包括: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I类借记卡。其中I类借记卡仅限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青岛银行、青岛农商银行、恒丰银行、招商银行。

  备注:提取结算账户为职工I类借记卡的,需职工本人通过柜台或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自行绑定,也可以委托单位经办人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及职工本人双方身份证到柜台进行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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