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1-11-25
省市地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发文机构: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呼人社办发〔2021〕72号
发文日期:2021-11-25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旗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209号)转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2号令)和《呼伦贝尔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呼政字〔2008〕196号)规定,以海拉尔区最低工资标准(1910元/月)作为呼伦贝尔市统筹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呼伦贝尔市失业保险费最低工资基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不包括已经一次性发放的失业人员)。

二、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第1至12个月按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为1719元/月;第13至24个月按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为1528元/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领取期限超过24个月的按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为1528元/月。

三、全市失业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第l一1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为1375.2元/月。

四、请各旗市区做好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的监测预警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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