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增办法第三条第五款“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应持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如因离职、失业等原因停缴的,应转入自愿缴存者账户继续缴存,重新就业时,转入新单位缴存。”
修定说明: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和保障功能,依据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邯郸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邯公积金委〔2019〕2号)和《邯郸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邯公积金字〔2020〕26号)增加。
(二)新增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为非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修定说明: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秩序,防范违规代缴,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增加。
(三)新增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职工因离职或失业住房公积金不再缴纳,转入自愿缴存账户继续缴存的,其缴存年限连续计算。”
修定说明:为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增加个人自愿缴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职工长久持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新增办法第十条“职工只能有1个正常缴存状态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拥有多个账户的,应当办理账户合并。”
修定说明: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河北省住建厅《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冀建法〔2018〕29号)进一步明确。
(五)修改办法第十七条“个人比例达不到单位比例的,差额部分职工个人可以自愿补充缴存。”
修定说明:依据河北省住建厅《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冀建法〔2018〕29号)进行修改。
(六)修改办法第二十六条,异地账户转移增加“住房公积金账户开立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条件。
修定说明:依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七)新增办法第二十七条“新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调出地管理中心可以将职工账户转入集中封存管理户暂时封存。”
修定说明:依据河北省住建厅《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冀建法〔2018〕29号)。
(八)修改办法第二十九条,增加“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修定说明:依据河北省住建厅《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冀建法〔2018〕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