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政策十问十答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3
省市地区:四川
发文机构: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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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19-12-2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政策十问十答

1、问: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是不是“五险”就变成“四险”了?

答:不是。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继续保留生育保险险种,保留生育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只是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项基金和经办管理层面上的合并,并没有取消生育保险险种,合并实施后仍然是“五险”。

2、问:我参加了职工医保,该如何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呢?

答: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不需要单独另行办理参保手续。

3、问:我参加生育保险该怎么缴费呢?

答: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之和缴费,不单独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4、问:我是用人单位负责人,我想了解下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我们单位的参保缴费比例会不会增加呢?

答: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之和缴费,单位缴费比例没有发生新变化。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两险合并实施不会增加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的缴费负担。

5、问:我预产期在明年,到时候分娩住院对定点医院的选择有没有影响呢?

答: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只要选择的分娩住院医院属于医保定点医院,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就能进行医保费用结算支付,应该说,这对参保职工来说就医选择面更宽、更便利了。

6、问:我明年分娩住院时生育保险的报销费用会不会受合并实施的影响呢?

答:没有影响。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和支付标准与合并前保持不变。

7、问:合并实施后该怎么报销分娩住院费用呢?

答: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管理,符合规定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一单式”直接结算,您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院分娩住院,出院时直接刷卡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8、问:我是在一家民营企业上班的参保人员,请问生小孩除了报销分娩住院费用外是否还能领取生育津贴呢?

答: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非财政供养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按政策规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负责发放。但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重复享受。

9、问:我是机关工作人员,我生小孩有生育津贴吗?

答:没有。财政供养的参保人在生育产假期间,国家财政仍然对其发放工资福利待遇,故不再支付生育津贴。

10、问: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什么时候合并实施呢?

答:全省将于2019年12月31日前,全面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主要是经办管理层面的合并,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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