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互联网首诊”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3
省市地区:四川
发文机构: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2-2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互联网首诊”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3年2月22日,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公布“互联网首诊”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等文件要求,适应疫情防控新形势新任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本《通知》,推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快速有效和规范有序,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

二、主要内容

(一)新增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助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线诊疗。价格执行现行线下相应等级医师的门诊诊查费价格标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按“互联网复诊”项目执行。

(二)新增“俯卧位通气治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推荐的治疗方式,新增“俯卧位通气治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制定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标准。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应按规定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且不得超过同等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标准。

(三)医保支付政策。“互联网首诊”、“互联网首诊(普通门诊诊查费)”、“互联网首诊(专家门诊诊查费—副主任医师)”、“互联网首诊(专家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临时按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甲类支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参保患者使用的“俯卧位通气治疗”临时按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甲类支付。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通知》还就做好政策落实对公立医疗机构提出相关要求,并公布了执行时间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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