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02
省市地区:湖北,咸宁市
发文机构: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字号:咸公积金发〔2023〕2号
发文日期:2023-02-02
执行日期:2023-02-02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通知

市中心各科室、直属营业部、各县(市、区)办事处:

为满足我市单位缴存职工将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简称“商转公”贷款)需求,经中心党组研究决定,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现将“商转公”贷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模式

采用“先还后贷”方式,即针对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且能够自筹资金先结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借款申请人,符合《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贷款申请条件,同时商业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借款并出具原商贷余额及剩余贷款期限的证明,可以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受理范围

“商转公”贷款申请人为本市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职工,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为本市区域内商业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三、办理流程

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先自筹资金还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余额,并于还清之日起15日内注销商业银行个贷不动产抵押登记,再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办妥后按规定程序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1.贷款额度: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额不得高于原商业个贷余额(取万元以上整数),并且不超过现行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具体按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额度核定办法计算。

2.贷款期限: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原商业个贷剩余的贷款期限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期限。

3.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第二套住房“商转公”贷款的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五、其他事项

“商转公”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的原则办理,原商业个贷不能转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个贷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原商业个贷房屋为联名购买的,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婚姻关系联名购房除外);异地购房贷款、代际互助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第三套及以上的商业个贷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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