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通知的意义
稳步提高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科学的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对2016年12月31日前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二、起草通知的背景、依据和经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对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含三个部分: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资金来源。
1. 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伤残津贴:一级132元/月、二级125元/月、三级118元/月、四级110元/月、五级103元/月、六级88元/月。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59元/月,其他人员增加44元/月。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2. 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护理等级和规定的比例确定,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3. 资金来源。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渠道解决。